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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作者:chengliqcgroupcn 日期:2019-04-15 浏览:609次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和江苏省大气办《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的实施意见》(苏大气办〔2013〕4号)要求,现就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规定。

  二、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进行达标核查。凡未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含外省市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三、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四、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五、本通告所称国Ⅳ标准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控制要求。

  六、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

  七、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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